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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

呼铁建管〔2008〕140号

                                                                                                      

 

铁道工程呼和浩特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

呼铁建管〔2008140

2008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有形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机制,保护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有形建设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在铁道工程呼和浩特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不足上述规模和标准的招标项目交易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规则所涉及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程序,必须在交易中心或其指定场所进行。交易程序中由当事人自行完成的程序,可在交易中心外进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交易规则进行。
   第四条 进场交易各方必须遵守本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章 交易证
   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进行交易活动均应办理《交易证》。交易联系人凭《交易证》参加交易活动、发布和查询交易信息、负责日常交易联系。
   第六条 《交易证》分三年期和一次性两种,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办理时应填报《交易证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交易证》不得转借、涂改。持证单位名称、资质等级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交易证》到期或遗失可申请补办,遗失的证书应声明作废。
   第八条 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的有效《交易证》,可在铁道工程呼和浩特交易中心使用,但必须出示原件。
   第九条 持证单位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取消一定期限交易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交易证》使用或收回《交易证》。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入场交易项目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交易:
   1.招标人编制《招标计划》,报铁道部或铁路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
   2.招标人办理招标项目入场手续,报交易中心审核。
   3.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投标申请人申请投标。
   4.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编制《投标文件》。
   6.招标人召开标前会议、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参加。
   7.投标人提出需要澄清和解答的问题,招标人进行答疑或补遗。
   8.招标人编制标底,组建评标委员会。
   9.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签收。
   10.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
   11.招标人定标,将招标结果报招标办核准后,在交易中心发布中标信息。
   12.招标人和中标人交纳交易服务费、签订合同、办理合同登记。
   第十一条 交易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或资格后审等方式时,可适当调整上述程序。
                                               第四章 审批招标计划
   第十二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计划》,报铁路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招标办)审批,同时抄送交易中心。
根据审批权限属铁道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招标项目,应将《招标计划》报部审批,同时抄送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向招标办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招标人资格审查。经审查不具备招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将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报招标办、交易中心核备。
   第十四条 招标办审查《招标计划》并批复招标人,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交易中心。
                                                  第五章 招标项目入场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批复后,招标人填写《招标项目入场申请表》(见附件2),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项目入场手续。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符合入场交易条件的项目批准入场交易。项目入场交易范围为招标计划批复的范围;交易项目分次招标的,应按批复招标计划分别办理项目入场申请手续。
                                              第六章 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应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由交易中心通过铁路一级交易市场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可以要求招标人调整交易日程安排,有权拒绝发布不符合规定的招标公告。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经招标办审核同意,并在《招标公告发布表》(见附件3)盖章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携带《招标公告发布表》和招标公告的书面文本及电子文档到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书面文本应由招标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文档必须与书面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招标公告内容及时间安排,一经发布应严格执行。如确需变更,招标人应填写《招标公告补遗表》(见附件4),经招标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原发布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在规定媒体或网站发布的有效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将投标邀请书在交易中心备案后方可发出。
                                              第七章 投标人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报招标计划批准单位审核。招标人将《资格预审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审核表》(见附件5)报交易中心核备后,方可按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文件登记表》(见附件6)应在发售文件截止时间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规定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持《交易证》和招标人要求的资料向招标人申请投标,并参加资格审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完成后,应及时将资格审查报告报招标办核准,同时填写《资格预审结果及招标日程表》(见附件7)报招标计划批准单位和交易中心核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时,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填报附件7的招标日程)。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结果核准后,招标人应当向所有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信息。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八章 《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售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针对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和核备后的鉴修概算或施工图投资检算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审核表》(见附件8)报招标办审核,并报交易中心核备后,方可发售《招标文件》。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只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或被邀请的投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时)。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发售给所有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按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发售,发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发售文件登记表》应在发售文件截止时间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投标文件》编制的难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九章 标前会及现场踏勘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交易中心或其指定地点主持召开标前会。
   第三十六条 对工程现场的踏勘可由招标人统一组织,或者由投标人约请设计单位自行进行。
                                              第十章 《招标文件》修改和澄清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修改的,招标人将补遗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表》(见附件9)报招标办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报交易中心核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问题和招标人答复问题均应采取书面方式。招标人应当将答疑文件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报交易中心核备。
   第三十九条 补遗及答疑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收到补遗文件或答疑文件后,应立即以传真方式向招标人回函确认。
                                                第十一章 《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必须明确标注1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并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应派专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接收文件登记表》(见附件10)应在投标截止时间报交易中心核备。
   第四十二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 《投标文件》及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的递交和接收应通知招标办、交易中心在场监督,由招标人当场检验其密封与标志后封存,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四十四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更改、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无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额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二章 确定评标方案
   第四十六条 评标方案由招标人负责编制,主要包括制定评标办法、编制标底、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考虑投标人资质、能力、信誉、技术组织措施和投标报价等因素制定评标办法,随同《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审批。
   第四十八条 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标底的,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或能力的机构编制。采用复合标底评标的,应公布复合标底的权重系数。标底和标底编制过程必须保密。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委会组成申请表》(见附件11)由招标人填写后报招标办和交易中心核备。评标专家的专业组成,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确定,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监督部门监督下,于开标前1~3天从铁路局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由招标人及时通知专家本人。《评标专家抽取记录表》(见附件12)由招标办填写后通知招标人,同时抄送交易中心核备。
   第五十一条 特殊招标项目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招标办批准,招标人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三章 开 标
   第五十二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监督部门等参加。开标过程必须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必要时招标人可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按规定程序开标。对唱标内容、公布标底和抽签结果等当场作出记录,并由招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监督人员分别在《开标记录表》(见附件13)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开标记录表》必须由招标人在开标结束时报交易中心核备。
                                               第十四章 评 标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交易中心或具备评标条件的地点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参与评标的有关人员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评标只对投标人递交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依据评审结果推荐3名以内中标候选人,并排定顺序。评标报告须经全体评委和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八条 必要时评标结果要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呼铁局招标办投诉。
                                                第十五章 定 标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定标原则,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排名领先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按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顺延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否则,招标人应及时向招标计划批准单位和交易中心通报,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初步确定中标人后,应及时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评标结果核查表》(见附件14)报招标办核准。
   第六十二条 招标办核准招标结果并通知招标人,同时将《评标结果核查表》抄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3日内在网站发布中标信息。
招标人必须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评标结果核查表》报招标计划批准单位核备。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办核准招标结果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评标过程的所有资料封存备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不应超过投标有效期。
   第六十四条 交易中心根据中标价按公布收费标准计算交易服务费,将《收费通知书》发送招标人,中标人的《收费通知书》由招标人转发,在签订合同前交易双方均应按规定完成缴费手续。在本级市场已交易项目的派生招标项目不再收交易服务费。
                                                第十六章 合同签订和登记备案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含《铁路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
   第六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中标人拒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招标人报请招标办批准后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但因违反规定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十九条 合同签订15日内,招标人应填写《合同登记表》(见附件15),并携带以下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合同登记。
   1.合同正、副文本。
   2.中标通知书。
   3.委托人的授权书。
   交易中心按规定对合同进行登记后,留存一份合同副本备案。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交易各方、有关单位及人员不遵守本交易规则、不履行相关义务、未缴纳交易服务费或未办理合同登记的,交易中心记入不良信誉档案,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书面或网上通报批评。
   2.暂停交易资格。
   3.吊销《交易证》。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铁道工程呼和浩特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交易证申请表
   2.招标项目入场申请表
   3.招标公告发布表
   4.招标公告补遗表
   5.资格预审文件审核表
   6.发售文件登记表
   7.资格预审结果及招标日程表
   8.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审核表
   9.招标文件补遗表
   10.接收文件登记表
   11.评委会组成申请表
   12.评标专家抽取记录表
   13.开标记录表
   14.评标结果核查表
   15.合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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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交表1-15

呼铁局办公室  2008年8月6日 印发

 

 

版权所有:铁道工程呼和浩特交易中心(2000-2008) 许可证号:ICP05003625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原47     邮政编码:010050